• 一纸保单何以保证所售茅台是“正品”
  • http://www.315sc.org  四川消费网 (2016-1-15 11:30: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编辑: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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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售后保障单上标注的“正品保证保险卡”。


        1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唯品会宁付10倍补偿拒泄涉假供应商》的报道。此后,唯品会回应称“根据警方要求,暂时不对外公布供应商信息”,但并未平息涉事消费者对唯品会的质疑。部分消费者表示,唯品会“诚意不够”,唯品会售后保障单上的太平洋保险“正品保证保险卡”涉嫌为其背书。

        正品保证卡能保证啥

         唯品会所售假酒的供应商是谁?为何不敢对社会公布?《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唯品会宁付10倍补偿拒泄涉假供应商》次日,即1月9日下午,唯品会发出《致歉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及中消协的劝谕函,称“根据警方要求,暂时不对外公布供应商信息。”

         对于《致歉信》,众多涉事消费者表示,唯品会的态度依然不够诚恳,《致歉信》仍旧没有公开承认自己销售了假酒,仍旧只针对2015年12月8日“知名白酒特惠专场”该供货商供应的商品进行退货退款及赔偿,对于消费者非该时间段购买的并经初步鉴定为假货的商品置之不理。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讨伐唯品会”的声音依旧强烈的原因也源于此。福州市消费者林先生表示,他曾在2015年11月份从唯品会购买了2瓶茅台酒,经初步鉴定是假酒,他多次与唯品会交涉,截至今年1月10日依然未果。唯品会客服告诉林先生:“酒是正品,可能口感差了点,可以放心饮用。”就唯品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不少此前从唯品会购买到涉嫌假冒商品的消费者表示,唯品会销售假货,可能不仅仅只是2015年12月8日这一天。

         内蒙古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发来一段7分多钟的录音,为唯品会客服向他回访,问他“是否知道有一个维权群,是否加入了维权群,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有这么一个群存在的”等问题。消费者表示:“唯品会其实早已知道消费者的心声了,可能想逐个攻破,草草了结。这样的企业太不负责任了。”

         部分消费者告诉记者,他们在与唯品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曾根据唯品会售后保障单上的太平洋保险“正品保证卡”上的电话,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有得到赔偿。“买到的商品是假货,这样的'正品保证卡'到底能保证什么?”消费者抱怨道。

        商家惯用保险做幌子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唯品会售后保障单的左下角看到,红色放大字体醒目地标出“正品保证保险卡”字样,标注承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为商品收货人。另外,还有保单号码、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网址及其理赔电话等信息。

         1月8日,记者根据保单号码,几经周折,找到了保障单的承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横沥营业部业务一科。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便提供完整的保险合同,这份合同是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制定的,该合同第十二条“赔偿处理”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商品购买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起的90天内与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索赔资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物品损失清单等10多项。

         消费者最高能从保险公司拿到多少索赔款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和唯品会的保险合同约定,“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如果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同类商品的购买价时,其赔偿金额以购买地同类产品市场价为限。”简言之,消费者提供确凿买到假货的证据,保险公司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按照出厂价或者销售价或购买地同类产品市场价进行赔偿。

         江西、沈阳、深圳、常州、内蒙古等地的消费者对此表示,太平洋保险公司这个“正品保证保险卡”误导了他们,让他们以为有保险卡就可以保证所购产品是正品了,结果发现问题后咨询保险公司才知道不是这么回事。

         江西一位消费者告诉记者,他这次买到的假五粮液酒,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退一赔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能10倍索赔,若根据唯品会“正品保证保险卡”条款,则只能做退货退款处理,根本谈不上什么索赔。“对唯品会而言,只赚不赔,只不过把卖假货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一家金融保险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货渠道等方面又能真正起到多大的监督、审核和担保作用呢?最终是商家逃避高额违法成本,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涉嫌误导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商家惯用保险这个伎俩来为自己背书,如某品牌煤气灶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承保、某品牌燃气热水器和煤气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1月10日,记者在一建筑工地看到,某钢质隔热防火门由中国人保承保。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美妍认为,商家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其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在于出现产品质量赔付风险时,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来减少其应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并不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产品质量承诺和保证。本质上,该“保险”只不过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赔时的赔付能力的一种事后责任保证,而非对商品属于正品的一种事先确认保证。从合理性角度来考虑,保险公司打出“正品保证保险”对于没有专业判断能力的消费者实际构成了重大误解,保险公司的承诺直接影响到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是否属于正品的直观判断。而商家也恰恰利用了保险公司的“正品保证”背书,进而开展商品宣传。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营表示,商家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双方肯定是各有所图。但消费者权益不能被保险条款掩盖。无论商家是否购买“正品险”“产品责任险”,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理应依法退货及获得赔偿,这与商家是否针对商品投保无关。

         广东威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波告诉记者,不论是保险公司授权,还是商家自行将“正品保证”“某保险公司承保”字样贴在商品上或者写在售后说明里,商家都涉嫌借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让保险公司为自己背书,涉嫌误导消费者。商家和保险公司自愿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额度低于有关法律规定,这种合同约束力也仅限于合同双方,但是一旦消费者遭受侵权,商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若走司法程序维权,可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对于此事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王照重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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