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投诉人 | 回复内容 | 处理状态 |
2018-12-6 | 金*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四川消费网投诉中心咨询电话: 028- 86629315 865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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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朱**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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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杨* | 你的投诉已经收到 | 已审核 |
2018-12-6 | 卢** | 2018年12月17日15:23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已与企业达成处理方案,但还未落实,后续如果有变化会继续求助四川消费网。 | 已审核 |
2018-12-6 | 邱**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回复四川消费网内容如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关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者邱先生投诉事宜反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8年12月6日,我司收到贵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投诉人:邱先生,身份证51102***,我司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跟进并调查,现就投诉事宜作出如下反馈:
一、事情经过
我司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作,所售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承担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本息赔偿责任。如果投保客户未还款达到一定天数,我司将按照约定条件对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进行赔付。
2016年4月29日,客户邱先生提供相关投保材料,申请办理我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客户于2016年5月3日到我司职场柏杨中路33号签署相关材料,面签过程中我司工作人员向客户详细讲解相关费率,包括我司保费费率和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利率,客户邱先生在相关投保纸质材料上进行字面确定后签字确认。期间我司工作人员也多次与客户邱先生确认所有资料都是客户本人亲自提供、填写、签字。客户邱先生成功投保我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于2016年5月3日通过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资质审核获得贷款4万元,分36期还,每月3日须归还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利息1235.08元及缴纳我司保费760元。
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11月3日,客户邱先生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为防止客户征信忘记还款而影响客户征信,我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日通过电话提醒客户邱先生进行还款,但2018年12月3日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止2018年12日11日,客户邱忠海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为客户办理业务所有事宜。
二、对投诉事项的相关阐述
1、我司一直遵守保监会相关规定,所售保险产品均有在保监会备案。我司2013年起开始经营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该客户使用的保险条款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2012版)》,批复在保监会网站可查。客户投保该产品,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后,每个月需缴纳保费并归还金融机构本金、利息,如客户超过一定期限未还款,我司将向金融机构进行赔付。
2、柏杨中路33号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乐山支公司办公地点。客户邱先生来此办理的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人员为我司正式工作人员,在客户邱忠海自愿的情况下,办理了我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单号:P830420160503213499。
客户邱先生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我司工作人员多次为客户邱忠海讲解此业务相关费用,其中保费事宜有与客户邱先生现场口头+纸质形式讲解,并与客户签字确认,并向客户介绍具体还款计划,有效尽到了对此业务明示、清楚的讲解义务,保证了客户的知情权。客户邱先生在我司办理业务后当场将保单打印出,交由客户确认签字,保单号为P830420160503213499。综上所述,并不存在客户邱忠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投保的情形。
3、客户邱先生于2018年11月3日起未按照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利息,也未按照与我司保险条款约定按时缴纳保费。期间,我司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客户但客户一直未进行还款及缴纳保费。直至2018年12月11日,客户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客户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将其违约还款的相关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我司将客户邱先生诉求反馈至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消费金
融有限公司答复客户邱先生已签署《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授权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包括其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个人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客户2018年12月3日起未按照约定进行归还本金、利息,也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客户《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授权将其违约还款的相关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认为客户邱忠海提出的消除之前逾期记录的诉求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征信授权书等合同约定,无法消除客户逾期记录,我司将该结果告知客户,且客户要求恢复征信记录的,超出我司能力范围。
4、投诉发生后,因客户本人不在当地,我司工作人员应客户要求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去夹江找与其爱人当面协商投诉事宜,我司工作人员合法合规的讲解事情经过(当时签约客户本人签字所有资料),客户爱人也明确表示当初是与客户一起来签署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且称客户在平安保险也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时间早于在我司投保时间。但客户仍坚持无理要求我司退还所有保费并撤销征信逾期记录。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司无任何不当行为,完全合理合法。
三、处理结果
针对对于客户邱先生诉求内容,我司处理结果如下:
诉求1:客户诉求要求我司全额退保,并要求赔偿额外损失。
我司处理结果:客户邱忠海在了解我司产品并在相关投保资料上签字确认,投保成功后,获得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因保险法律关系已生效,我司不予退还对已缴保费。客户可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结清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后办理退保手续。对客户要求的额外损失赔偿属不合理要求,我司不予处理。
诉求2:将客户信用记录还原成良好
我司处理结果:我司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将客户邱忠海诉求反馈至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答复客户邱忠海已签署《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授权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包括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个人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客户2018年12月3日起未按照约定进行归还本金、利息,也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客户《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授权将其违约还款的相关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认为客户邱忠海提出的消除之前逾期记录的诉求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征信授权书等合同约定,无法消除客户逾期记录,我司将该结果告知客户,但客户要求恢复征信记录的,超出我司能力范围。
诉求3:要求我司人员进行赔礼道歉
我司处理结果:我司工作人员在提醒过程中沟通良好,无不良语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因我司相关人员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令客户产生误解,我司可向客户进行解释。
以上请贵局核实,谢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11日
2018年12月14日10:04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完全没有处理。 | 已审核 |
2018-12-6 | 尹**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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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晓*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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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吴** | 你的投诉不符合受理原则。 | 已审核 |
2018-12-6 | 林*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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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姜** | 2018年12月14日15:23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对方说会处理,之后就再没有联系过他。 | 已审核 |
2018-12-6 | 叶**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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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陈*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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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严** | 2018年12月14日10:08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处理好了,但京东的态度很强硬,用很多的内部规定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 已审核 |
2018-12-6 | 赵*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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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王**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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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王* | 2018年12月14日15:26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对方一直拖着,说没有货要等等,也不退钱。 | 已审核 |
2018-12-6 | 尹**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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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 陈** | 你的投诉已经收到 | 已审核 |
2018-12-6 | 黎** | 你的投诉已在四川消费网首页“公开和解”栏目公开,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均可发表意见,力争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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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5 | 李** | 2018年12月14日15:02四川消费网回访:消费者称对方坚持让其再还2000余元,不符合国家规定利率,所以现在并未继续还钱。 | 已审核 |